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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如东办结!
来源:如东县 发布时间:2026-02-02 字体:[ ]

近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成功办结全市首例“损害评估中止处罚调查”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局首次依法适用“因损害评估需要中止行政处罚调查”程序,并创新采用“提标改造替代货币赔偿”方式,引导辖区内某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投入120万元进行污染治理设施升级,以替代原本因废气超标排放而应缴纳的2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此案的成功办结,标志着我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现了从‘事后处罚’向‘源头防治’、从‘经济惩戒’向‘投资修复’的转变。”如东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25年7月4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安全用品有限公司的丁腈手套生产线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废气排口的甲醇排放超标。

因该案违法行为情节复杂,前期执法调查时间较长,等损害赔偿承办人员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时,该案行政处罚办案期限已经十分紧迫。为了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理结果在行政处罚中的运用,实现行政处罚案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协同推进,如东生态环境局依据《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第八条,经负责人批准,首次正式适用“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咨询需要,中止对应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的条款,中止期限为30天。在此期间,经专家评估,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23538元。

赔偿数额确定后,该公司未选择简单货币赔付,而是经过对其生产废气高浓度、连续性特点及原定治理工艺(活性炭吸附+CO催化燃烧)局限性的深入分析,主动提出了一个更具长远环境效益的方案:放弃原计划约40万元的治理方案,自愿投入约120万元,将废气治理工艺升级为更高效、更稳定的“三箱式RTO蓄热氧化炉”。

此方案经专家论证表明,新治理工艺RTO技术采用高温直接氧化分解有机物,尤其适用于其生产工况,净化效率可稳定在99%以上,远优于原工艺约70%的实际平均去除效率,能从根本上确保废气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随后,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经审慎研究,一致认可该方案。认为其不仅足额覆盖了既有环境损害,更能产生持续倍增的环境效益,符合“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也契合优化营商环境、激励企业绿色转型的政策精神。最终,各方达成协议,企业以高标准技术改造全面履行赔偿责任,免除了货币支付义务。

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新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监管部门正进行持续效果评估,形成了“磋商—修复—监管—评估”的完整闭环。此举将原本的赔偿金转化为推动企业彻底治污的启动杠杆,变“被动赔付”为“主动升级”,实现了环境效益、治理效能与企业发展的统一,标志着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迈入制度化、规范化、创新化的新阶段,更在程序协同、履责模式、执法理念等三方面,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范本。

全市首例,如东办结!
来源:如东县 发布时间:2026-02-02 字体:[ ]

近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成功办结全市首例“损害评估中止处罚调查”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局首次依法适用“因损害评估需要中止行政处罚调查”程序,并创新采用“提标改造替代货币赔偿”方式,引导辖区内某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投入120万元进行污染治理设施升级,以替代原本因废气超标排放而应缴纳的2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此案的成功办结,标志着我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现了从‘事后处罚’向‘源头防治’、从‘经济惩戒’向‘投资修复’的转变。”如东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25年7月4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安全用品有限公司的丁腈手套生产线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废气排口的甲醇排放超标。

因该案违法行为情节复杂,前期执法调查时间较长,等损害赔偿承办人员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时,该案行政处罚办案期限已经十分紧迫。为了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理结果在行政处罚中的运用,实现行政处罚案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协同推进,如东生态环境局依据《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第八条,经负责人批准,首次正式适用“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咨询需要,中止对应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的条款,中止期限为30天。在此期间,经专家评估,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23538元。

赔偿数额确定后,该公司未选择简单货币赔付,而是经过对其生产废气高浓度、连续性特点及原定治理工艺(活性炭吸附+CO催化燃烧)局限性的深入分析,主动提出了一个更具长远环境效益的方案:放弃原计划约40万元的治理方案,自愿投入约120万元,将废气治理工艺升级为更高效、更稳定的“三箱式RTO蓄热氧化炉”。

此方案经专家论证表明,新治理工艺RTO技术采用高温直接氧化分解有机物,尤其适用于其生产工况,净化效率可稳定在99%以上,远优于原工艺约70%的实际平均去除效率,能从根本上确保废气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随后,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经审慎研究,一致认可该方案。认为其不仅足额覆盖了既有环境损害,更能产生持续倍增的环境效益,符合“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也契合优化营商环境、激励企业绿色转型的政策精神。最终,各方达成协议,企业以高标准技术改造全面履行赔偿责任,免除了货币支付义务。

目前,该企业已完成新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监管部门正进行持续效果评估,形成了“磋商—修复—监管—评估”的完整闭环。此举将原本的赔偿金转化为推动企业彻底治污的启动杠杆,变“被动赔付”为“主动升级”,实现了环境效益、治理效能与企业发展的统一,标志着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迈入制度化、规范化、创新化的新阶段,更在程序协同、履责模式、执法理念等三方面,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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