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07264/2026-02644 | 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通政发〔2026〕7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4-10 | 发布日期: | 2026-04-13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市政府关于委托海门区政府行使部分自然资源管理权限的通知 | ||||
市政府关于委托海门区政府行使部分自然资源管理权限的通知
海门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保证海门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海门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将部分自然资源管理权限委托给海门区政府行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海门区内涉及建设用地批准、收回等2项自然资源管理权限,由市政府委托给海门区政府行使和组织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海门区内的建设用地供应方案(含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土地划拨、土地租赁等)由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报海门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在办理土地出让、划拨、租赁等审批手续时,涉及内部相关呈报材料依法须报市政府批准的,直接使用“南通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4”。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海门区内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时,涉及内部相关呈报材料依法须报市政府批准的,直接使用“南通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4”。
二、印章使用与保管
“南通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4”继续交海门区政府保管使用,用于海门区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和收回。
三、法律责任和工作职责
因行使委托权限或行政不作为等所引发的信访、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务,均由受委托单位即海门区政府负责具体承办。海门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受委托事项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并健全印章使用办法,严格用印管理。
四、委托事项的业务指导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海门区政府履行受委托事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健全实施重大委托事项事前备案的相关工作机制。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委托期限为5年,原《市政府关于委托海门区人民政府行使部分自然资源管理权限的通知》(通政发〔2021〕10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